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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强庭审功能,实现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充分对抗,在西法东渐的大背景下,中国在九六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匆忙地引入了美国的对抗制。
从第二个方面即廉洁公正方面来看。二五纲要第26条规定: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判案责任制。
首先,对于审判独立的保障性措施,规定了人事编制和财政经费保障,但并没有实现人事独立、财政独立,没有考虑摆脱人事和财政地方化的问题。第二点可以表述为司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第20条改革和完善法官工资福利和任职保障制度。《三五纲要》采取了一系列有中国特色的措施,包括的条文有: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制度、 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接受外部制约与监督机制、 完善法官招录培养体制、 完善法官行为规范、 完善人民法院反腐倡廉长效工作机制、 加强和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 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内容都相当祥细。第18条规定,完善人民法院人事管理制度和机构设置。
要求严格执行‘五个严禁规定,落实监督责任,确保司法廉洁。而二五纲要第24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自行组成或者与其他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地方法规重复规定,就显得不必要,造成法律条文的重复累赘。
要知道,立法机关只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而不是人民群众本身。如果没有,又何以有根据立法禁止?是否根据一点苗头就需要立法禁止?虽然法律重在防患于未然,但是,法律的目的和作用绝不主要是防范错误。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违背人民群众的意愿,则不能说是好的代言和好的立法。一般地说,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用来满足符合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稳定和发展需要的。
其实,我国已经成为互联网大国,拥有3亿网民,互联网成为我国信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先导。而法律,从来都必须保护当代的道德价值标准,而不能保护以往的、不合时宜的道德价值观。
因此,从道德和法律的意义上,人肉搜索都应当祛除其邪恶的一面,而充分展示其道德和法律的正义性。这就是说,在法律上,他人的信息资料与隐私不能划等号。因此,提供就不能成为附条件的和被禁止的行为。而既然是通过检索得来的,就已经是公开的。
一个没有正确道德价值观的法律适用行为,如同一具没有灵魂的僵尸,看起来完全守法,但是却与社会发展和法律的目的完全背道而驰。由此可见,地方立法机关迫切需要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只是我们现在还不知道,有关方面是否取得了人肉搜索频频作恶的大量事实证据?如果有,应当首先公布出来,以便教育公众、形成立法共识。而立法机关,尤其需要摒弃主观情绪和部门利益,正确对待人肉搜索的两面性。
至于日记中的内容也涉及作者丈夫的隐私,则要作另外的考察。与受到不忠行为侵害的妻子的自杀相比,丈夫及其女友因为妻子的自杀而受到社会的谴责,难道有多么过分吗?这个案件的判决,说到底,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即认为隐私就是个人不愿意公布的私人信息,而网站公布了王菲不愿意被公布的个人信息,所以就侵犯了他的隐私。
否则,在维护一种道德的同时,往往又失去了另一种道德。关于人肉搜索的立法争议和司法判决,说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制定法律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法治与民主的统一,正确对待人民群众表现出来的民意,坚持按照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道德价值观制定和适用法律,而不是按照陈旧的价值观和部分既得利益群体的意愿,机械地制定和适用法律条文。
所谓法律的逻辑规则,就是说,法律条文的表述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语言规则,一般性法律概念必须是周延的,能够概括所有的一般情况。提供在网络环境中意味着通过检索可以获得。这个案件的判决虽然做出,但是问题并未到此为止。这就是上世纪80年代的第三者现象和对道德法庭的反感。对于这些新生事物,法治的精神绝不是一棍子打死,出现一点问题就盖棺定论、马上禁止。依笔者看来,不如改称天网恢恢。
因为公民身份的不同导致其隐私的范围具有很大不同,允许的具体情形因而具有很大差别。而事实上,根据以上分析,由于存在太多差异而不具有概括性,这一词汇根本不能成为法律术语,也不应当出现在法律条文中。
因此,就不属于未经允许,不得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在本案中,王菲的不忠行为绝不能仅仅被视为不道德行为,而是违反婚姻法的不法行为。
对于民众包括网民的道德谴责行为,也不能一概认为必然逾越法律的界限,有悖法治精神。道德决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采取任何极端的方式惩罚任何人。
在我国,法律是人民群众包括执政党意志的体现,法律要满足人民群众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预期。而在这样的受害者面前,公众被激发了对于婚姻的高度忠诚感并由此痛恨和谴责侵害婚姻忠诚的人。同时,监督也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名誉权。再来看有关不得散布他人隐私或者侮辱、诽谤、恐吓他人等规定。
这些所谓的隐私,由于法律或纪律规定以及新闻报道的习惯做法,而不再成为当事人的隐私。但是,现在,有关地方法规不仅仅限于重复,其主旨在于对上述法律规定进行扩张性解释:增加了恐吓一项。
中共中央十七大报告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其实,只要坚持科学立法,这一点就容易做到。
但是,很显然,法院的判决受到了另外的思想影响。而该省和徐州市立法机关有关负责人澄清说,公民的网络监督是法律允许的,不在禁止之列。
2009年1月18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这些辩解因为法律条文缺乏事先的周密论证,显得苍白无力。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上,我们需要的是良法善治,而不是恶法亦法。罚所应当,这是法治的本意。
好友在北飞的候鸟网站博客上发表,由此引起其他网友的同情和对原告的愤怒与声讨,结果导致原告及其女友失去工作,私生活受到干扰。一方面是要鼓励其健康发展,逐渐形成新的规范。
所谓法律的体系性,就是说国家法律是一个由宪法统率的、依次由法律、法规、习惯所构成的体系,其中,地方性法规必须遵守法律和宪法的规定,不得与它们抵触,也不能超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而且,宪法和法律都没有使用他人的信息资料一词,地方立法如要使用,则必须依法进行界定。
这是指不得擅自公开他人的姓名、住址、收入等个人隐私信息。鼓励婚姻家庭的忠诚和稳定应当成为我们今天的道德价值标准,而不是相反。